"离汉抵京确诊新冠肺炎当事人系湖北恩施宣恩水利局出纳黄登英

中国社评网    发布日期:2020-2-27 17:21:23    浏览1784次

2月26日,湖北武汉女子监狱一名刑满释放人员离汉抵京后确诊新冠肺炎一事引发持续关注。

目前,司法部、湖北省均已介入调查。2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经多方求证,涉事女子名为黄某英,曾是湖北恩施宣恩水利局出纳,因该局贪腐窝案被判入狱10年。

2月27日,黄某英的女儿覃某首次发声:“我相信司法部会给出一个公正的调查结果。”


此事件由2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崇外街道新怡家园社区居委会发布的一则确诊病例提示引发。其中称,2月24日,新怡家园小区7号楼3单元出现一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非北京市确诊病例)。H女士于2月22日从武汉来京,入住7号楼3单元。因H女士18日在武汉曾经有过发热症状,故抵京当日即进行隔离检查,并由区疾控中心和辖区保健科对其住所和楼内公共区域进行了全面专业的消杀。经了解,H女士病情平稳,属于轻症。密切接触者仅为家中3名亲属,已于H女士抵京当日进行了隔离安排,目前已在区集中隔离点进行为期14天的医学观察,情况平稳。

上述提示载明,已对新怡家园小区开展封闭式管理,请各位居民不必过度担心,更无需恐慌,家中保持通风,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出门注意佩戴口罩,并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承担个人防控责任。

有消息称,H女士便是黄某英。记者从相关律师等多个渠道证实,黄某英即是此次涉事女子。

据北京疾控2月26日消息,黄女士2月22日凌晨2:00由其北京家属自驾车到京,经体温筛查后入住其家属所在的东城区新怡家园。2月23日19:00,黄女士因发热由急救车转运至东城区普仁医院发热门诊进行排查,2月24日被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并转运至市级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经综合研判,该女士进京后的密切接触者为其3名家属,无其他密切接触者。根据我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四部分第二条规定,病例归属以发病时的住址为准。该病例发病时住址不在北京,故不属于我市发病病例。

编号为(2013)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105号的判决文书载明,原宣恩水利水产局副局长易益富、出纳黄登英、会计夏龙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侵吞国家财产,易益富共计贪污公款481893元,人分得217791元;黄登英共计贪污公款721720元,个人分得365120元;夏龙艳共计贪污公款353200元,个人分得176600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

黄登英的辩护律师向记者介绍,除上述三人外,还有局长董某某、副局长田某某也涉案。“这是一起窝案,他们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设立‘小金库’。”

辩护律师介绍,黄登英因犯贪污罪,一审获刑十年,其不服上诉,恩施州中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下来后,黄登英被送往武汉女子监狱服刑。“在恩施关了两年多,判决生效后,送到武汉服刑。她经济条件好,出事之前就给女儿在北京买了房。”

2019年8月13日,武汉中院裁定书显示,因符合减刑条件,再次将罪犯黄女士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

黄登英如何到的武汉?

其家属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黄女士刑期已满,滞留武汉,监狱方主动要求放人;其家属称去接应黄女士时并不知道其已经发烧;在开车回京的路上,才发现武汉女子监狱爆发疫情的消息上了热搜,回京后他们依法申报,配合疾控工作。

2月27日下午,记者拨通了黄登英女儿覃某的电话。对于黄登英如何从武汉到的北京,她不愿多谈。她说,现在有很多焦头烂额的事儿需要处理,“网上很多消息都是假的。”具体哪些消息虚假,覃某称,很忙,有别的事情在处理,然后匆匆挂断电话。


黄登英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刑更2366号
罪犯黄登英,女,1959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湖北省宣恩县水利水产局财务股副股长兼出纳,现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服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2)鄂宣恩刑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登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被告人黄登英不服,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7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9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黄登英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5日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青、魏莉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司法警察高某、郑某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黄登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黄登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黄登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黄登英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登英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2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6月获得1个表扬,2018年12月获得1个表扬。另查明,罪犯黄登英违法所得365120元及并处的没收财产60000元已被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追缴黄登英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罪犯黄登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黄登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艳军
审判员  何学年
审判员  吴 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宫楠
书记员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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